《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2021-03-15 来源: 浏览量: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对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办法》自2016年2月1日施行以来,山东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军区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许多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并落地落实;二是调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重新建设或者修缮”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需通过修订《办法》重新明确工作职责;三是及时提炼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需要。我省各地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总结推广。

二、修订的相关依据

修订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完善了相关优待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省新时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政策法规,完善了原《办法》第四条(一)、(三)并予以合并,修改后的内容为“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办法》第四条);二是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修改完善了原《办法》第六条,修改后的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办法》第七条)。

(二)删除了已失效的政策及难以操作的内容。一是删除原《办法》第四条(二)。经济适用房政策已不存在;二是删除原《办法》第十条。各地反映,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轮候规则”“评分排序”“摇号分配”等难以具体操作,很难落地。

(三)调整规范了部分条款。一是将内容相近的第四条(一)(三)合并为一个条款(《办法》第四条);二是将原《办法》第四条(四)单独成为一条((《办法》第五条);三是其他条款相应重新排序。

(四)重新规范了条款中的相关概念。一是将原《办法》第二条“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修改为“参试退役人员”;二是将“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修改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五)对部门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一是将“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二是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加“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职能;四是民政部门增加“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能。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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