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2-12-07 来源: 浏览量: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泰退役军人发〔2022〕8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2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决定调整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5000元的标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合力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和功能区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强化经费监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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