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财税【2022】11号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2-04-20 来源: 浏览量:


  为支持就业创业,根据《关于转发鲁财税【2022】11号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泰财税【2022】1号)文件精神,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包括: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附:关于转发鲁财税【2022】11号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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