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
对在泰安市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在泰安市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二)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三、需提交材料
(一)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三)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二)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 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