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及免首道门票游览景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有关要求。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永成同志,现就《实施方案》主要政策予以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有关要求,大力营造拥军优属、尊重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及免首道门票游览景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泰山景区管委会、泰安市交通发展投资集团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司法局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适用对象。《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持有“泰安拥军卡”的人员。
(二)使用内容。《实施方案》明确使用内容为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服务对象持“优待证”或“泰安拥军卡”,可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免首道门票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
(三)职责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具体: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申领发放工作,督促落实“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持有者乘坐市内公交车及游览景区的相关政策;市交通运输局、泰安市交通发展投资集团负责指导市公共交通公司落实对持有“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的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优待政策;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政府投资兴办的博物馆、A级旅游景区落实免首道门票游览具体工作,并设立“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免门票费”或“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优先”等标识;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辖区内“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持有者相关优待政策。
(四)有关要求。《实施方案》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1、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优待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公共交通公司及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广大退役军人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关怀温暖;2、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协作,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协同推进,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优化细化服务流程,确保优待举措落到实处,切实提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满意度;3、运用电视、报纸、微信、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场所应在售票处或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免门票费”标识,在全市营造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事项。《实施方案》明确四个方面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原有效证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泰安拥军卡”的日常使用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免门票费游览旅游景区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5号)要求;
3、“优待证”“泰安拥军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泰安拥军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门票费游览景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持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门票费游览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或“泰安拥军卡”,并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做到文明有序。
相关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及免首道门票游览景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及免首道门票游览景区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大力营造拥军优属、尊重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持有“泰安拥军卡”的人员。
二、使用内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服务对象持“优待证”或“泰安拥军卡”,可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免首道门票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一)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申领发放工作,督促落实“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持有者乘坐市内公交车及游览景区的相关政策。
(二)市交通运输局、泰安市交通发展投资集团负责指导市公共交通公司落实“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持有者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优待政策。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政府投资兴办的博物馆、A级旅游景区落实免首道门票游览具体工作,并设立“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免门票费”或“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优先”等标识。
(四)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落实辖区内“优待证”和“泰安拥军卡”持有者相关优待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优待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公共交通公司及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广大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关怀温暖。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协作,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协同推进,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优化细化服务流程,切实提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满意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运用电视、报纸、微信、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场所应在售票处或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免门票费”等标识,在全市营造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原有效证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泰安拥军卡”的日常使用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免门票费游览旅游景区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5号)要求。
(三)“优待证”“泰安拥军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泰安拥军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门票费游览景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持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门票费游览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或“泰安拥军卡”,并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做到文明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