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杨永成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501办公室主持召开2024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范某等6人评定残疾等级事宜。
优抚褒扬纪念科科长王传斌汇报了相关情况,经审核,范某等6人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齐全,残情属实,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范某,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退役。范某服役期间乘坐装甲车训练时因车辆急刹撞伤颈部,致颈椎骨折,向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十条总则标准,按照说明3规定,建议评为因公十级伤残。
宋某,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1989年11月入伍,1993年12月退役。宋某服役期间训练时摔伤,致右足跟骨骨折、右踝关节障碍,于2022年2月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评定因公九级残疾军人,现残情加重,向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九条第7款及第九条第11款标准,按照说明4规定,建议评为因公八级伤残。
袁某,男,汉族,1997年11月出生,现在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工作。其在2023年6月参加单位组织篮球比赛时受伤,致左手小拇指骨折。袁某通过泰山分局向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十条总则标准,按照说明3规定,建议评为因公十级伤残。
尹某,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1998年12月入伍,2014年12月退役。尹某服役期间训练时受伤,致左跟骨骨折,向肥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九条第7款标准,建议评为因公九级伤残。
马某,男,汉族,1992年4月出生,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工作。其在2023年4月参加单位组织篮球比赛时受伤,致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撕裂、半月板损伤等。马某通过山东省鲁宁监狱向肥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八条第15款标准,建议评为因公八级伤残。
韩某,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1976年12月入伍,1982年1月退役。韩某服役期间执行运送任务时被物品砸伤,致右足第五趾骨缺失,向宁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由山东省荣军总院鉴定,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十条总则标准,按照说明3规定,建议评为因公十级伤残。
经研究,一致同意范某等6人评定残疾等级事宜,会后由优抚褒扬纪念科按程序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出席:杨永成、李学军、陈绪峰
请假:聂圣江(参加市里会议)
记录:丁兆秀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