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现将《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21日
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细则
根据《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泰安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制定细则如下:
一、事项名称
申报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纪念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三)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
2.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证)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文件),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大纲、讲解词,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主要包括: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相关文件、管护人员情况、日常管理制度等。
4.申报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
5.申报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见附件2)。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材料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3.实地核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4.审批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符合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一周。
5.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予以备案。
附件:1.申报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泰安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