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精神,我市结合自身实际,起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会商,形成《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正式稿,于2024年12月27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抚恤金标准(元/年):一级:因战131880元、因公124164元、因病116736元,二级:因战119340元、因公109932元、因病102852元,三级:因战104712元、因公95688元、因病87108元,四级:因战85824元、因公75324元、因病67284元,五级:因战67032元、因公56988元、因病51444元,六级:因战52368元、因公48180元、因病39564元,七级:因战39084元、因公33996元,八级:因战24672元、因公21960元,九级:因战20484元、因公16008元,十级:因战14400元、因公11964元;烈属: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
生活补助标准(元/年):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3482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828元,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10584元,部分烈士子女8772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720元。